意大利坎皮奥内社会保障金减免争议:最高法院裁决

为了享受法律规定的针对在意大利坎皮奥内工作并以瑞士法郎支付工资的人员的社会保障金减免,有必要在合同中规定这一条款。这是最高法院在命令中提出的原则,该命令接受了国家社会保障局(Inps)提出的上诉,因此推翻了米兰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支持管理意大利坎皮奥内赌场清洁服务的公司,该判决接受了该公司“对国家社会保障局(Inps)检查所涉及的债权进行否定性确认”的请求,因此宣布“不欠社会保障机构相关款项”。在命令中,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米兰上诉法院,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以便根据所阐述的原则作出裁决,并处理合法性诉讼的费用。
实质上,根据上诉法院的说法,清洁服务管理公司具备享受法律优惠的条件,这些优惠规定雇主(包括雇员应承担的部分)在意大利坎皮奥内市为以瑞士法郎支付工资的工人支付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援助缴款的税率降低50%。根据上诉法院的说法,要享受这项优惠,事实上(而非偶然地)以瑞士法郎支付工资就足够了,就像在本案中一样。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所作出的裁决是不正确的”,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获得社会保障金的减免,雇员必须在意大利坎皮奥内市工作,并且雇员必须以瑞士法郎获得报酬。如果第一个条件是“明确的”,最高法院对第二个条件提出了疑问。并解释说,“这项规范的出现是为了奖励那些选择以更具稳定性的货币支付报酬的雇主,它要求作为其适用的条件,报酬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以外国货币(即:瑞士法郎)确定,而不是在合同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以外国货币支付报酬就足够了。为了计算缴款,社会保障机构必须进行控制和必要的核对,事实上,需要考虑到客观数据,例如从劳动合同中得出的数据,而不是可能在事实上重新调整合同方案的事件”。
1985年第688号法令第1条四款规定的社会保障金优惠制度要求,“根据合同,以瑞士法郎确定报酬,符合民法典第1278条的规定;因此,'以瑞士法郎获得报酬的雇员'是指雇主根据关系规范协议,以瑞士法郎承担债务(即:报酬义务)的工人”。